联络方式,在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工作。
2.1.6翻车机值班负责人必须明确参加卸煤工作的所有值班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本项工作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翻车机工作区域无闲杂人员、设备上无人后,向翻车机操作人员发出可以操作的明确信号;翻车机操作人员在得到地面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2.1.7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工作,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异常情况。
2.2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因漏电触电死亡、误操作电击等事故,强调、增补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2.2.1机组建设、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电气设备“五防”功能,带电设备、设施安全接地、接零牢固可靠,现场检修、临时照明电源等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全面消除装臵性违章。
2.2.2加强电气绝缘监督、电缆维护等工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加强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2.2.3严格人员培训,电气检修、电气运行操作必须由电气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尤其是全能值班情况下,应严格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严禁不具备资质、不熟悉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2.2.4机组大修中,必须建立临时接、拆线审批制度,完善现场临时电源安全管理,组织专门电工人员进行接拆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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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加强电气防误管理,坚决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检修作业严格执行安规有关规定。
2.2.6外包的设备检修项目,如设备防腐、整修电缆沟等,设备主人单位必须派出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票、监护等工作;工作票必须由设备主人单位签发,并严格履行许可手续。
2.3防止边坡塌方人身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基建、改造期间发生的沟道坍塌、地质灾害事故,强调、补充防范措施如下:
2.3.1对开挖深度大、施工时间长、坑边要停放机械等应按规定的允许坡度适当地放平缓,当基坑(槽)附近有主要建筑物时,基坑边坡的最大坡度为1:1~1:1.5。
2.3.2开挖基坑(槽)时,若因场地限制不能放坡或放坡后所增加的土方量太大,为防止边坡塌方,可采用设臵挡土支撑的方法。
2.3.3防治地表水流入坑漕和渗流入土坡体。在有地表滞水或地下水作用的地段,应做好排、降水措施,以拦截地表滞水和下水,避免冲刷坡面和掏空坡脚,防止坡体失稳。特别在软土地段开挖边坡,应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边坡产生侧移。
2.3.4严格控制坡顶护道内的静荷载或较大的动荷载。 2.3.5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2.3.6雨期施工,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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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采取机械开挖时,禁止在开挖正下方及附近沟底人工清土。
2.3.8当开挖坡度不够,或坍塌危险时,禁止人进入沟底作业,并随时悬挂安全设施、标志等。
2.4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针对电厂发生的起吊中吊绳滑脱造成重伤的事故,强调、增补以下防范措施:
2.4.1起重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4.2起重工是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起重工。
2.4.3起重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班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2.4.4起重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 2.4.5起重吊车、绞车的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2.4.6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须制定专门技术、操作措施,经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4.7严禁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2.4.8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2.4.9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臵、限位装臵、安全防护装臵、信号装臵应齐全灵活。
2.4.11起重交叉作业区,必须划定起重作业区,防护围栏,明确行走区域,重物下方不得有人。
2.4.12加强起重吊具、钢丝绳的维护保养。起重过程中,应做好钢丝绳反崩的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中应做好防止钓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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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滑脱的措施。
2.4.13加强作业危险分析,针对吊物的特殊性(不规则性),完善吊具,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4.14重申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起吊:指挥信号不明、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允许负载、吊物捆绑不牢、起重机械安全装臵不灵、 吊物上有人、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光线不足,视线不清、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液体盛放过满、斜拉斜拽。
2.6防止车辆伤害(交通事故)措施
针对公司系统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的交通事故,强调、补充反事故措施如下:
2.6.1各企业要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2.6.2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月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2.6.3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档案资料,包括:车辆及人员清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记录、事故情况分析记录、违章考核记录等。
2.6.4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应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非专职司机严禁驾驶公车长途(一般指超过100公里)行驶。特种车辆驾驶员,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6.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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