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新版)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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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版)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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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随时发现,及时治理”的原则,部门能解决的立即整治,部门不能解决的,应查明原因,说明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程度,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部门,由公司核实后进行处理。在治理中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确保隐患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隐患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日查。检查的形式为岗位检查、巡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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