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范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闽教安[2014]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闽教安〔2014〕2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今年上半年,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和省教育厅多次组织暗访检查组,深入我省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学校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三防”建设不规范,校门口及周边治安状况复杂,安全隐患未消除,发生校外人员暴力伤害师生及学生打架斗殴案(事)件等突出问题。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警醒,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范工作,严防校园治安 1 / 2
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一、进一步强化“三防”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和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近几年下发的一系列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防控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要加强“人防”力量配备。完善安全保卫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严格落实省公安厅、省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建设的意见》(闽公综〔2013〕95号),确保各类学校、幼儿园师生人数100人以下的,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少于1名;100-500人的,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少于2名;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增配保安人员1名。二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经常性地对教学楼、宿舍、食堂、围墙、闲置用房和基建工地等设施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全面加固实体防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和安全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三是提升技防配置标准。认真按照省防控办印发的《全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安全技术防控网技术规范指导意见书》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闽公综〔2010〕40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加强校门口及校园内各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消控等设施设备的安装配置和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视频监控的覆盖率,保证视频监控的影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清晰度不低于704×576像素,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联网。同时,要安排人员对视频监控、消控进行巡查值守,及时发现疑人疑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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