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经济善,结合其因素合情合理的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除参考这些因素外有些专家学者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损害程度不同科学的划分为不同等级。同时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数额。我认为这种分法可以参考适用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间接致人死亡或残疾的为二级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对配置赔偿数额而确定不同等级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生活水平年为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可赔5—8年;三级可赔3—5年;四级可赔1—3年。这种做法我认为可以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在具体案件中,除参照这种方法外应考虑以上法定、酌定因素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现今我国一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施行这种做法。如重庆市等。这些地方的做法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可以我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推广到全国。
对于上述概念的理解、赔偿的范围、对象以及赔偿的原则、数额的确定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研究。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也远不止这些,本文仅涉及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还有诸多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等。这些问题都期待着我们积极的思考、勇敢的探索。
参考文献:
?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67页。
?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载第五编侵权行为制度中“精神损害若干问题探讨”。
? 江梦榕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7. 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 李仁玉著,《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11. 胡泽卿, 《英美国家关于精神损伤的评估》,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
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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