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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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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11]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原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之外,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 二、强化项目管理

(一)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进一步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强化外商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三)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统计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于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认真落实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经依法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其充分享受进口设备免税、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在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职责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热情服务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项目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省吸收外商投资的竞争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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