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评比办法及奖励额度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奖、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办法(试行)》区委办?2008?163号)执行。
十三、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二)对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合作平台、孵化器建设等用地,在土地指标和规费收取上给予优惠或减免,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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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 高新技术产业 意见 通知 抄送: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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