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4.3 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
1 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
2 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
4.5 编制内容
4.5.1 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包括:
1 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4.5.2 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包括: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4.5.3 采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还应包括: 1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 2 索赔费用;
3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6 编制时效
4.6.1 结算编制受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4.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参照本规程5.6.2条结算审查时效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4.6.3 结算编制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4.7.1 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形式
1 工程结算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印章、日期等;
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 目录;
4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 5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6 必要的附件。 4.7.2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1 工程结算汇总表; 2 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 3 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
4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结算汇总表;
5 必要的相关表格。
4.7.3 结算编制受委托人应向结算编制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1.1 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5.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5.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5.1.4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5.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5.1.7 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5.1.8 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5.1.9 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5.2 审查要求
5.2.1 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5.2.2 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5.2.3 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
5.2.4 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5.2.5 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5.2.6 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5.2.7 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5.2.8 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5.2.9 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5.2.10 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5.3 审查程序
5.3.1 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
5.3.2 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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