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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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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署监[1996]28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1.10 【实施日期】1996.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1996年1月10日 署监[1996]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手续, 1 / 2

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骗汇、套汇

等外汇领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的有关文件,办理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加强核销管理。

二、对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验放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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