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
22、什么是继续教育?其特点、教育内容、形式和学时分别有哪些规定?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23、什么是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有哪三种方式?出纳不得兼管哪些工作?
答: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4、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哪些示范性要求?
答: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以下示范性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5、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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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6、《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范围、交接程序及交接责任有何规定?
答:(1)交接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27、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28、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0、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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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1、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3、什么是支付结算?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3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额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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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5、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答: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有哪些情形?
答: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7、什么是基本存款账户?试比较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在使用范围上的区别?
答: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其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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