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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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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重点保护 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资〔1999〕132号)

各市、地、县林业(农林、林水、林特)局:

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及省林业厅林计〔1999〕94号、省财政厅浙财综〔1999〕46号、省物价局浙价费〔1999〕1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行政执法管理,现将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均按照捕捉、猎捕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10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属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所在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执行,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需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定。

四、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调减,但最大调减幅度不应超过50%。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县(市)、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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