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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务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8 5:08:3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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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分析】《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

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六、子女抚养问题

【案例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

【案例2】2000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

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七、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

【案例】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家住A省B市C区,本区内有C区法院,B市中院以及A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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