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4 部分 专项计划的参与
第十八条 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专项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专项计划。
推广期内,管理人将采用实时监控的方式控制募集规模。若募集规模已接近或达到目标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后,将即时在指定网站公告结束募集的信息,并于次日上报监管部门。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将会提前结束,并且经验资合格后本专项计划成立。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存续期参与
优先级份额分层、定期开放参与和退出业务。具体时间参见《管理合同》第十条《优先级份额分层规则》。
次级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每天开放参与业务。 第十九条 参与价格 1、推广期参与价格
在专项计划推广期内参与,优先级和次级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均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次级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其每个开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单位参考净值。
第二十条 参与费率 本专项计划参与费用为0。 第二十一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多次参与本计划。 1、申请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专项计划推广网点签订专项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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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署电子合同
委托人在推广代销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
3、缴款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确认
委托人参与本专项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专项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推广期参与:最后的份额确认将在计划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T日在销售网点的参与申请,将在T日申报给中登公司,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第二十三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专项计划份额。
第二十四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说明书》中关于推广期委托人参与专项计划的规定的情形,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专项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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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时的特别
约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次级份额参与数量不低于总次级份额20%。
管理人参与资金不超过专项计划总规模的20%。
在同一分级或分层内,管理人参与资金与其他投资者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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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部分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计划以“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专项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建设银行—国泰君安君得金债券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专项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专项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专项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专项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专项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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