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第 7 部分 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专项资产进行托管。
本合同前言中“保护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及第四十八条中“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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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部分 专项计划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交易费用
本专项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费用;
本专项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第二十九条 托管费
各方同意本专项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专项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专项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闰年2月29日不计提托管费。
第三十条 管理费
本专项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专项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5%÷ 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专项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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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年2月29日不计提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专项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专项计划。 本专项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等专项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专项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专项计划费用;
与专项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专项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优先级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2、次级份额提取业绩报酬,当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20%时,对超过部分的收益提取20%的业绩报酬。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专项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专项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不计入专项计划费用的项目
专项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专项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专项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专项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税收
本专项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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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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