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发生在货物销售以后,由于货物品种和质量问题,而给予对方一定的价格减让。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确定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但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均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甲企业为生产钢材的企业,乙企业为生产机器设备的企业。甲企业以市场价为60000元的钢材换
取乙企业市场价为60000元的机器设备,乙换入的钢材用于生产机器设备。双方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钢材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均为45000元。 解:
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乙企业:
借:原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例:某酒厂半年前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2万元、白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3万元,本月逾期均不再返还。
解:销项税=2÷(1+17%)×17%=0.2906(万元)
(6)包装物租金的处理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价1000元,同时收到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同时,为了保证买方能在约定的2个月时间内按时退还包装物,还向其收取了20000元押金,并约定如果买方未在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则某企业将没收其押金。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问: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进行调整? 解:
对租金的处理:
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2.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对押金的处理:
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2905.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②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售价×税率=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销售已经使用3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2009年2月购入的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为90000元,计算销售应纳增值税。 解:
应纳增值税=9200÷(1+4%)×4%÷2+90000÷(1+17%)×17%=13253.85(元)
(8)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含消费税额。
实行从价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不一定是10%,看具体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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