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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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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济商务字[2014]4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济商务字〔2014〕49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各有关肉菜流通节点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1〕1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济政办字〔2011〕22号)要求,我市已在批发市场、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社区菜市场(便民肉菜店)、大中型超市、品牌肉专卖店、团体采购单位等380余个流通节点安装了追溯设备、设置了追溯系统,实现了各流通节点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和各环节对接,形成了肉类、蔬菜流通全过程的信息链条,初步实现了追溯功能,取得了 1 / 3

较好成果。为确保做好追溯体系的运行管理工作,通过征求追溯体系各方意见,特制订

《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商务局及全市各有关肉菜流通节点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商务局 2014年8月1日

济南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肉类蔬菜流通的监督管理, 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保障公众食用肉类蔬菜流通的可追溯性,根据《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及商务部、省、市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以下简称肉菜追溯),是指以建立肉菜追溯管理系统为核心,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交易过程中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溯源追责机制。

本办法所称肉类蔬菜生产流通经营者,包括从事规模化蔬菜种植和畜禽养殖,畜禽屠宰,肉类蔬菜加工、批发、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和肉类蔬菜团体消费单位。

第四条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济政办 2 / 3

字〔2011〕22号),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工

作。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肉菜追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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