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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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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试行)

为保证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云政教督﹝20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3﹞12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按照云南省《办学标准》所列指标及要求,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重点评估生均占地面积等10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及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准。10项指标中,7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臵教育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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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所列内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为准。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3)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照《申报表》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五)评估标准

1.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初步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70、0.60;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0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75分以上。 2.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65、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5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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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认定程序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估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校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自评。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评。

2.州市复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复评。复评时,实地核查学校不少于学校总数的60%。

3.省级抽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复核认定初步均衡县和评估基本均衡县时,按一定比例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二)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自评。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评。

2.州市复评。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前要向社会公告。复评达标后,申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公示,经省教育厅党组研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认定、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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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自评。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核。

2.州市复核。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达标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申请评估。

3.省级评估、申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达到基本均衡的县,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总体评估结论;(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3)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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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州市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复评公告。 6.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第1-5项按顺序合订成册,第6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请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评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复核意见。内容包括:(1)总体复核结论;(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等数据真实性的复核结论;(3)公众满意度调查真实性的复核结论。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第1-4项按顺序整理但不装订,第5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评估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级自评。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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