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评。
(2)州市复评。每年12月31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复评,并申请省级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次年3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初步均衡认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2.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级自评。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核。
(2)州市复核。每年11月30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复评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复核,并申请省级评估。
(3)省级评估。次年5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对申报基本均衡县的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4)国家级审核认定。次年8月31日前,省教育厅按要求将省政府同意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材料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安排,配合做好国家级实地检查及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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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信息监测
依托云南教育督导信息平台,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信息监测制度。信息监测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实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必须保证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与学校实时状态完全一致。
附:1.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2.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5.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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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指 标 小学 农村 ≥13.6 ≥1.5 ≥4.0 ≥6.3 Ⅰ类 Ⅰ类 ≥5 ≥20 ≤23 ≥75 ≥5.1 ≥4.8 ≥5.6 ≥7.5 Ⅰ类 Ⅰ类 ≥10 ≥30 ≤18 ≥70 城市 ≥12.7 农村 ≥16.7 ≥2.0 ≥6.4 ≥7.0 初中 城市 ≥16.5 A1.生均占地面积(㎡) A2.生均绿化面积(㎡) A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A4.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A5.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A6.音体美器材配备 A7.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A8.生均图书(册) A9.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A10.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注: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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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云 南 省
县(市、区)
报送时间: 年 月 报送单位(盖章):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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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日 附2
表I: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
自然情况 经济情况 普通中小学校数 (所) 教学班数 (个) 在校学生数(人) 教职工数 (人) 小学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 年农人民均年地人方均财纯政收收入入 (元(元) )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特殊教育学校数 (所) 初中 人口 总数 (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乡镇数(个) 行政村数 (个) 小学 一贯制学校 初中 完中 小学教学点数(个) 小学 初中 小学 初中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数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数 L1 全县 总计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L19 L20 L21 L22 注:1.小学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 所,企业办学的有 所,民办学校有 所。
2.一贯制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 所,企业办学的有 所,民办学校有 所。 3.初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 所,企业办学的有 所,民办学校有 所。 4.完中学校中:省直属、市直属的有 所,企业办学的有 所,民办学校有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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