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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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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资源综

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2013]1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3〕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全面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统一部署,我省把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纳入网上办事范围,今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 1 / 3

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2.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厂;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 2 / 3

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

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二)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于受理时限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44.19.68)按要求填报电子材料,同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地市预受理。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发电单位,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省受理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网上电子申报材料及经地市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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