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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劳动法学本科网络形成性03、04任务复习学习小抄(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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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保障监察具有的基本特征是(ABCD )。

A.立案 B.调查 C.处理 D.回访

C.用人单位决定减少劳动者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A.法定性 B.行政性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

C.专门性 D.唯一性

3.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劳动监察内容的是(ACD )。

A.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B.劳动者的遵守劳动合同情况 C.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的情况 D.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ABCD )。

A.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B.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C.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D.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ABCD )。

A.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B.本人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C.本人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D.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6.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ABCD )。

A.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检查活动 B.依法对劳动监察部门、其他行政部门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C.依法对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D.会同劳动监察部门等监督主体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7.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 )。 A.知情权和独立调查权

B.要求、建议权和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C.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D.支持举报控告权和舆论监督权 8.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有(ABC ) A.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 B.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C.监督方式兼具特定性 D.监督方式兼具不特定性

9.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一般包括(BCD )。

A.执法部门的监督 B.普通群众的监督

C.群众组织的监督 D.报刊等传媒监督

10.针对违法行为的监察程序主要有(ABC )。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 施(ABCD )。

A.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行 为

B.当事人可能毁灭证据

C.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 失

D.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 得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ABCD )。

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 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 立即排除以及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

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属于劳动争 议的是(AC)。

A.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B.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 险金的纠纷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D.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2.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劳动争议的处理 方式主要有(ABCD)。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3.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 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BCD). A.曾任审判员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

C.律师执业满3年

D.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 会更专业工作满5年

4.对下列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 庭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裁决先予执行的有 (ACD)。

A.追索劳动报酬

B.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C

追索

疗费

D.追索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5.因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发生劳动争议的, 在案件审理中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的有 (ABCD)。

A.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 B.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合集 :

最新增加案例:

1.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

答:张某每个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时,假设一个月是四周,则每天300元,每小时60元。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一周5天应拿工资60×150%×5×2=900。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300×200%×2=1200元。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300×300%×3=2700元。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6000+900+1200+2700=10800元

2.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1.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

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

请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

案?

答: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6分)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

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10分)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置办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4分)

3.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又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的支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请分析:

1.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

动法的调整?

2. 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工艺

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4.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刘某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大点,刘某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

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不合法。

5.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查证,2009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试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 2008年9月,某造纸长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元,故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

1. 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工资报酬?

2. 该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

理,应如何处理?

答: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或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该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仲裁机构可以先行调解,要求造纸厂补发工人工资;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7.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切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该单位保证,所有的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 请分析: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答:1.该单位下列行为违法:

第一,《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第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第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该单位连续3周只有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第一,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

标准工资150%支

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也违法。 1. 不能,因为《劳动者》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8.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被录用,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

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黄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卫生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9.2006年5月李某已经满16周岁了,初中毕业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月,李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李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请分析:

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处?

1.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该矿山收留李某当矿工的行为违法。 2.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矿山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李某进行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该矿山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1.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

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 参考答案: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 2.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

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9章 3.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涉及到:教材第4章和第7章 4.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涉及到:教材第4章

5.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

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到:教材第4章

6.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负担1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时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

2017年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劳动法学本科网络形成性03、04任务复习学习小抄(整理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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