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紧信贷条件,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两国商业银行均希望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服务。通过为真正有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成长资金,开拓银行自身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我国同英国一样,对类似BGF的专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
扶持环境可移植性。当前,中英两国政府均在努力构建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在内的鼓励竞争且富有效率的商业融资体系,并结合国情及自身发展需要,努力打造间接为主、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政策扶持体系。可以说,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逊于英国,我国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以及特有的强大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可以为我国设立类似BGF的成长基金提供支撑。
融资模式可移植性。BGF实质上是一支专门用于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以银行为主要投资者的新型私募股权基金。相对于其他标准化融资模式,它更加符合小微企业融合性、个性化特征及其灵活、复杂、多变的融资需求特点。更为重要的是,它并非只看重为投资人即商业银行创造短期回报,而是强调投资信心和耐心,以期为小微企业成长发展提供长期且不过分强调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这使投资本身更具专业性、合理性与目标性。此外,BGF模式还有利于整合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社会团体及个人投资者等多方资源,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优势,集中力量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在我国,小微企业也亟需一种集灵活化、长期化、多元化为一体的创新型融资模式,类似英国BGF的做法在中国同样可以相对迅速地得以设计和启动。
组织结构可移植性。从组织结构上看,BGF属于单一投资实体。有助于集中多方投资人资源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快速启动投资,并逐步扩大融资规模,通过理顺投资决策管理思路,建立合理的回报率预期,推动基金高效、可持续运作。中国也可以把资金集中在类似英
国BGF这样的投资实体上,整合多方投资能力,统筹多方投资资金,充分体现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在推动小微企业成长发展上的控制与承诺。
技术处理可移植性。小额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要求10%-15%的投资回报率,而投资成本和投资损失率很可能使最终回报率低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在英国,通常来说所有高于9.9%的股权投资都应从资本金中扣除。但为将BGF建成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同意对BGF进行特殊处理,通过一个特殊的资本结构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视投资为风险权重资产,并根据投资组合的规模和分散程度将风险权重系数定为190%-370%之间。这一关键性的步骤使银行在传统贷款(3%-4%回报率)与纯粹股权投资(30%+回报率)之间建立了桥梁。我国监管部门,也可借鉴英国金融监管局对BGF投资的处理方法,从技术层面和监管层面为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
构思“中国版BGF” 探索投贷联动新路
将股权与债权有机结合的投贷联动模式是商业银行开拓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尝试。一方面,投贷联动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能够分享企业成长收益,有效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投贷联动还有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单一的现状。总体来看,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股权融资更加契合小微企业的需求,尤其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我国可在借鉴先进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创新适合中国国情的投贷联动模式。
投贷联动四种实现路径
投贷联动模式,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VC或PE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以“股权+债权”的模式,为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投贷联动模式是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效模式。特别是在推动银行业深化
改革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投贷联动模式使信贷与股权投资相结合,使商业银行能够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分享企业成长收益,提高收入,并有效降低对小微企业授信的风险,解决了风险收益不对称的问题;同时,投贷联动模式还有助于改善当前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种单一的情况,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互利共赢。
当前投贷联动主要有四种可选择模式。一是互相参与对方项目评审会/贷审会。VC或PE机构与商业银行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的项目评审会或贷审会,主动参与对方的项目,从而加强对项目的了解以促进双方合作。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在VC或PE投资之后跟进贷款,以控制风险。
二是签订投资联盟协议。即VC或PE机构与商业银行可试行“投资联盟”方式。所谓“投资联盟”指的是VC或PE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的“投保联盟协议”,商业银行或信贷平台会为VC或PE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此范围内,VC或PE机构下属高科技企业如遇资金短缺,可向商业银行或信贷平台申请贷款,而无需经过繁琐的审查,直接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是组建新企业。开展业务上的交叉融合是VC或PE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需要和利益所趋,其合作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共同出资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从资本与效益上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是一种较为牢靠的“双赢”形式。
四是组建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即商业银行使用少量一级资本或发行集合投资计划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间接参与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并与信贷联动,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投贷主体相分离的模式,后两种模式是投贷主体相结合的模式,即商业
银行既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又可以提供信用贷款。本报告所涉及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是对第四种投贷联动模式的探索。
构想首支由商业银行参与出资的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大力发展小微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共识。在充分借鉴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可尝试发起成立一支由相关政府部门投入引导基金,由商业银行投入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小微企业成长基金”。通过此崭新模式,可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探索并开拓一条多方共赢的投融资发展路径。
“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可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投入政府引导基金,商业银行(或其境外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投资成立并开展股权投资。同时,可成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将接受所设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与指导,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提案进行审议。此外,“小微企业成长基金”还将邀请国外金融机构、国内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担任咨询顾问,从小微企业的申请中推荐优质企业项目,出具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建议,方案通过后由小微企业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放款过程。
作为我国首支由商业银行参与出资,专投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小微企业成长基金”既可以以母基金的方式投向面向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可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股权及准股权的形式,直接投向具有高增长潜力且未上市的小微企业,并参与被投资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同时,被投企业还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向基金投资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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