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知识点归纳: (1)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单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
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标题不是查找的依据,品目条文和相关的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来确定
规则二: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
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
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
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
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旨在扩大该品目(税目)的商品范围。如图:
未组 不完整品 装件 材料或拆 货品 混合 组合 物质 散件 物品 物品 未制成品
前提是具备完整品、未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加进去的东西没有改变原来商品的特征
规则二(一)规定,税(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
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
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
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
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
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
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
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
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归类的规定,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零售成套货品,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A.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B.零售包装。
C.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的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
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
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
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
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将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A.特殊形状专用。 B.适合长期使用。
C.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 D.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E. 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规则五(二)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A、规则五(一)以外的; B、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
C、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应分别归入其所应品目)
D、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本款的特例就是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单独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
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 本规则
各类有代表性商品的归类 (一)第一类(1---5章) 商品编排结构 1、活动物归类
供人食用杂碎:归第2章 新鲜 2、动物杂碎归类 专供制药用 干制
既可食用又可作药,临时保藏:0510;干制:3001。 3、动物加工产品归类
1、马尾毛 0511.9940(第五章章注四)
2、干制的胎盘:3001.9090(专供制药用杂碎,干制的归入3001) 3、新鲜的猪大肠:0504.0000 4、淡水小虾虾仁:1605.4090 5、改良种用珍珠鸡:0105.9910 6、用盐腌制的咸鸡:0210.0000 7、油炸鸡腿:1602.3292 (二)第二类:第6----14章 商品编排结构: 1、干蔬菜的归类
同品目混合仍归同品目 2、混合调味香料归类
不同品目混合归0910 3、种植用种子归类 4、植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1、冷冻的甜玉米:0710.3000 2、粗磨的玉米粉:1104.2300
3、晒得莲子干,500克袋装:1212.9994(05年试题) 4、水煮花生仁:2008
5、肉桂与丁香的混合物(一种调味剂),肉桂70%,丁香30%:0910 6、米酒,(酒精浓度15%,用2升陶罐盛装):2206.0000
7、日本手卷水果寿司,用紫菜裹以大米饭,少许水果丁和调料后切成小卷:1904.9000 8、“韩式”大麦茶,由大麦烘炒磨碎制得,每10克装于纸袋,食用时连袋一起在热水中浸泡:1904.1000
9、五香炒花生仁:2008.1190(加工程度已超过第2章、应归入第四类,花生是坚果归入第20章,归入:用其他方法制得。)
10、菠萝原汁中加入了20%的水组成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共饮用)2202.9000
解析:菠萝原汁属于品目2009的水果汁,但如果加水进行稀释,组成了饮料(其他果汁也如此)故归入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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