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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7 7:09:5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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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 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 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

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 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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