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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练习题 考试必备!!选择 填空 简答 论述 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6 2:40: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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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人继承财产归属国家的先占权理论和继承权理论

(1)先占权理论: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的遗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

(2)继承权理论: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

1、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甲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下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此案系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此案中,遗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有:在上海的一栋别墅、在纽约的一栋房屋,以及在纽约的两家商店所用场所如其权属归于甲,均为不动产,其继承问题应分别适用中国的法律和纽约的法律,而存款、汽车、珠宝以及商店的其他财产等的继承问题应适用纽约的法律,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位于纽约。

2、中国某男,已婚,1992年被派往某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外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与其结婚。1996年该男子回国,不久即遭遇车祸身亡,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随后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该男子在国内的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

(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

(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1)此案涉及到涉外继承纠纷和涉外婚姻效力,还涉及到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

(2)对先决问题中国男子和中东国家女子的婚姻效力,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于他们的婚姻是在女方国家缔结的,而依该国规定,这种重婚是有效的,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故对该婚姻关系,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而应依据我国法律作出处理。

对主要问题涉外继承问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此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中国,其遗留的不动产也在中国,故人民法院对此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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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处理。

(注:此案发生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法律适用是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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