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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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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 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

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 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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