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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