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
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 “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
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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