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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处置情形(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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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处置情形(试行)

立行立改类问题分类处置情形(A类) 类型 表现形式 使用的VOCs物料不符合A1 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值标准(除工业涂装企业) 款 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A2 剂、清洗剂等产品不符合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适用法律 备注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符合质量标准都有义务性的规定,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只对生产、销售和进口规定了责任,对于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无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1. 《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钢铁、建材、1.包装印刷公司车间内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等企业未对物料堆存、转移过程采取密墨罐未封闭。 2.包装印刷公司车间油墨桶长期敞口作业,明流添加。 1.使用胶粘剂为三无产品。 2.未提供原辅料含VOC含量的成分报告。 具体情形摘录 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值标准(除工业涂装企业) 储存VOCs物料和产品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A3 仓未密闭使用或保存(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闭措施、排放VOCs的行为,规定了法律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责任条款,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工业企业,无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2.在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对《大气开采企业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A4 涉VOCs物料转移、装载排放。 过程未密闭(除钢铁、建 1

类型 表现形式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储罐类型与物料不匹配适用法律 备注 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释义为,“虽然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业生产企业是更为宽泛的范围,但在本章中只规定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的法律责任”。 具体情形摘录 A5 (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1.本项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是指《挥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不符合规定,VOCs不超过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A6 值标准(除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9条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因此,违法行为主要为含VOCs废水输送、储存时,敞开液面上方VOCs超过该条款的标准规定,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2.若VOCs已超过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则可能违反B10项和C2项。 A7 除工业涂装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建立台账记录 涉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打印店、包装印刷公司、加油站无台账。 1.某石化企业废水池未加盖密闭。 2.采用FID便携监测对某石化企业污水废气排气筒进行检测,VOCs浓度456ppm,未采取措施。 2

类型 表现形式 适用法律 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备注 具体情形摘录 1.缺少浮盘检查记录; 2.台账记录作假,是同一1.《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台账记录的要求,除工业涂装企业外的企业无台账记录要求。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单位台账记录的要求,但无相关法律责任。 页复印出来; 3.台账记录缺失且不规范。无泄漏点日常巡检记录,油气回收设备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检修事项记录不完整,气体流量,系统压力等记录不完整或频次不够,未能反映油气处理装置运行情况)。 A8 除工业涂装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台账记录不规范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A9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现场改正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项第三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或者符合地方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和情形。 3

类型 表现形式 适用法律 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备注 具体情形摘录 4

跟踪督办类问题分类处置情形(B类) 类型 表现形式 储存VOCs物料和产品的容器、包装袋、储库、B1 料仓未密闭使用或保存(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涉VOCs物料转移、装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载过程未密闭(钢铁、染物的排放。 B2 建材、有色金属、石油、罚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等企业) 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钢铁、建材、有B3 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若未密闭或未安装治理措施的同时,存在超标排放VOCs的违法行为,则可能同时违反B10,也可能涉及C2刑事责任。 1.防水材料制造企业卸料过程未密闭,气味大。 2.石油公司厂区内运输槽车卸油口未安装密闭设施,油库安全员解释卸油时用石棉密封,经检查疑似罐内气体直排。 1.某化工企业除原料丙烯和产品环氧丙烷采用压力罐储存外,其余物料均采用固定顶罐储存,且无气液平衡及废气回收装置。 1.化学农药制造企业原料包装袋未密闭保存。 2.石化企业储罐呼吸阀泄漏。 适用法律 备注 具体情形摘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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