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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认清其主要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上,而不就是放在直接办学上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45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46财产的独立性:1学校资产与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与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47设立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与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与经费来源。
☆48学校的权利(9点)与义务: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她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她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义务(6点):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她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9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0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1就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就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就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51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52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了解):制度系统(就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53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54教代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55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与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30%左右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出席2/3以上,表决、选举要过1/2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56校务公开就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与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与社会公开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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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制度。 第五章
57教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就是专业人员2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3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就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58教师的基本权利:2进行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与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9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就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作为教师,既就是权利的享有者,又就是义务的承担者。
△60教师资格就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法律规定不得丧失与撤销。
△61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就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62教师资格分类:A 幼儿园教师资格;B 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与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D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F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G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与其她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6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0日内)3颁发证书。
△64教育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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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与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的轨道。
66教师聘任制度就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育法》第17条规定:“学校与其她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特征:1法律行为2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7教师聘任制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68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就是教师所工作或服务的学校。
△69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成绩。 ☆70教师考核结果就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1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她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72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73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况: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
☆74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或其她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5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1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与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4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义务:1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学业水平、思想道德水平、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3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
△76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与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7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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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78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就是否就是学生的监护人?1学校不就是学生的监护人2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就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就是监护人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79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
80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与健康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 第七章
81教育法律救济就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82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害为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8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即打官司)、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与其她渠道。
84教育申诉,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85《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与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85教师申诉制度,就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就是,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86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就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就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就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87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 88申诉参加人:1申诉人就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邮路申请的教师本人2(判)被申诉人就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3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学校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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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隶属管辖就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90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与处理三个环节。
91学生申诉制度就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与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92学生申诉分为两种:1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2教育行政申诉。先校内,再行政。
93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
☆94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授权可以剥夺,这不就是一般的权力,而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权。
△95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42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96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被申诉人。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受理机关。
97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
98教育行政复议,就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她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支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99教育行政复议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具有的特征(简):1教育行政复议就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就是一种依(赖于)申请的行政行为3复议的对象只能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就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就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与其她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她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00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以及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的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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