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内容的和政治中立的‘法律’陈述,其任务是进行抽象化和教义化。”1895年,迈耶受纯粹法学方法的引诱,“迷上了与现实法律制度毫无共同之处的概念。”这种学术努力也遭到了同时代人的批判和警觉,譬如洛伦茨·施泰因就说:行政必须“汲取所有支配真正生活的力量和法律关系;必须依照行政的本质去形成行政法;它必须是成千上万的元素、形式和内容的所有国家生活的科学,使行政法从只是行政法律通报中走出来,成为科学。”但是,行政法学的学术史告诉我们,概念行政法学不可避免地将“行政的本质”和“政治生活”截肢了,这也为后来功能主义行政法学的出现留下了空间。
(二)外接管制的新行政法
2005年12月26日,台湾民法学者苏永钦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题为《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的学术讲座,他说:“民法是体系中立的,民法典只能发生在管制退潮的时候。只有在部门民法模式下,就某一个领域制定的民事规范才可能兼容部分的行政管制内容。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不必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管制功能。比如,居住权是管制问题,不要在民法典里争论。管制内容撤出民法典,民法典不辩论国家管制的问题。”
与民法学者警惕甚至抵制政府管制不同,在政府管制的浪潮下,行政法已经走出传统,走向管制之下的新行政法。从目前的知识积累、选择和创新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还处于学术的原始积累阶段,还处于“知识瓶颈”时代。行政法体系应该是开放的,应该能不断地接纳新问题。以美国行政法为例,已经将“管制国家”( regulatory state)的研究纳入行政法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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