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 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附件5) 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
6.6.3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 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扣件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附件6)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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