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多层建筑 柱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单层建筑 钢 2.50 防火保护板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多层建筑 梁 A类 2.00 薄涂型、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单层建筑 多层建筑 楼板 单层建筑 压型钢板 B类 1.00 防火保护板 非承重外墙 墙 房间隔墙 压型钢板 0.75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压型钢板 1.0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 B类 1.50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1.50 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钢 2.00 防火保护板 钢 3.00 防火保护板 A类 1.5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4.4.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的规定。 4.4.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板保护方式宜按图4.1选用。钢结构防火保护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内部装修设计
4.5.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顶棚 A类 B类 A A 墙面 A B1 地面 A B1 隔断 家俱 A B1 B1 B2 窗帘 B1 B1 帷幕 B1 B1 饰材料 B1 B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固定 装饰织物 其它装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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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A
墙面 A 地面 A 隔断 A 固定家俱 B1 装饰织物 B1 其它装饰材料 B1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
4.6.3 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百货。当需要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能自然排烟的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 m2计算,且其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下沉式广场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 下沉式广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总宽度要求。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 5人· m2计算;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室外的防烟疏散楼梯间或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有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设施的要求,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h的特级防火卷帘门旁加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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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一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宽度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火灾危险类别为A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火灾危险性为B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时: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
5.1.3当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等串通空间的相关规定。
5.1.4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1 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5.1.5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但防火卷帘的面积应小于防火分隔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5.2 防烟分区
5.2.1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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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双侧平行设置货架的通道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柜架式营业区域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 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商铺式营业区域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3.0 2.0 2.5 3.0 2.2 最小净宽度(m) 1.5 2.0 5.0 3.0 1.5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疏散条件 双向疏散 单向疏散 (设计时)最大直线疏散距离(m) 40 20 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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