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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8:34:0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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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消防压力排水管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首层不能直接对外的楼梯间,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封闭疏散通道; 3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营业区域;

2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当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表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 首层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0.7m/s确定;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确定; 6 防烟楼梯间、首层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为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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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当楼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面积大于5000m2时或地下商场,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2.6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送风防烟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当加压送风防烟风管穿越使用空间时,其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穿越隔墙处应设置70℃防火阀;

3 通风和排烟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后,到穿过防火墙墙面200mm处的风管,采用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mm。 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按楼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功能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7.3.3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7.3.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带自动启动装置的自备发电机,并能在30s内供电。 7.3.5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前集散区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 2 营业区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 营业区域疏散通道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当采用分散式控制,应有火灾时强制点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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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7.3.10营业区域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

7.3.11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电源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或消防设备)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缆);

2)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4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5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1~4款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同一防火分区的正压风机、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消防排水泵等,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 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控制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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