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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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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

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2]1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

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1 / 2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

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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