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营利性设施。
3.6.2 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J0bm4qMpJ9 (一)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 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河道蓝线范围、教育用地、城市道路红线内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的临时建设用地。 XVauA9grYP (三) 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bR9C6TJscw 3.6.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pN9LBDdtrd 3.6.4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年限,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DJ8T7nHuGT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0.2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
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QF81D7bvUA 2、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两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4B7a9QFw9h 3、城市主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
4.0.3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ix6iFA8xoX 9 / 17
第五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一节 供水工程
5.1.1 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2 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wt6qbkCyDE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Kp5zH46zRk 5.1.2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城市道路敷设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Yl4HdOAA61 5.1.3 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置,不能影响环境景观。 第二节 排水工程
5.2.1 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应首先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ch4PJx4BlI 5.2.2 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
5.2.3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5.2.4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
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 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需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qd3YfhxCzo 第三节 电力电信工程
5.3.1 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E836L11DO5 5.3.2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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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S42ehLvE3M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2、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500千伏不小于30米。 第四节 供热工程
5.4.1 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501nNvZFis 5.4.2 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建议1万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宜采用半地下式。jW1viftGw9 5.4.3 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xS0DOYWHLP 第五节 燃气工程
5.5.1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站宜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LOZMkIqI0w 5.5.2 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其他与燃气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5.5.3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须地埋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ZKZUQsUJed 第六节 管线综合
5.6.1 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
5.6.2 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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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dGY2mcoKtT 5.6.3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主要道路,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rCYbSWRLIA 第七节 环卫和消防工程
5.7.1 商业区、市场、客运枢纽站、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社会停车场、城市公园(游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须临路并对外开放使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满足见表5-1的规定。FyXjoFlMWh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参数 表5-1
独立式公设置密城市用度(座/k地类别 ㎡) //座) 居住 3~5 用地 500~800 30~60 设置间距 建筑面积 (m) 共厕所用备注 (㎡//座) 地面积(㎡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公共设4~11 施用地 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工业用地 1~2 仓储用地 备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1000 800~30 300~500 50~120 80~170 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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