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布点编码
所有点位实行统一编码,表层土壤点位由12位编码组成,深层土壤点位和农产品点位均由13位编码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6.3.1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表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2位码。具体编码方法和各位编码的含
义如下: (1)第一至第六位码 为我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代码(GB/T 2260-2015)和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第七至第十位码 为以县(自治县、县级市、自治旗、市辖区、林区)为空间计算单元的农用地采样点编码,顺序原则按从北至南,从西至东编码。例如,XX县第50号采样点的编码号为0050。 (3)第十一位码 为农用地类型编码。编码规则:耕地为1,园地为2,牧草地为3。 (4)第十二位码 为采样区类型编码。编码规则:点位超标区为A,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的重叠区为B,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与点位
超标区的非重叠区为C。 6.3.2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规则
深层土壤点位编码采用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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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编码一致,第13位码为D。
6.3.3 农产品编码规则
农产品种类包括水稻和小麦,农产品编码同样采用第13位码。前12位与对应的表层土壤点位编码一致,第13位的编码规则:水
稻为R,小麦为W。
7 点位布设 采用网格法进行控制性布点,农用地详查区域布点精度详见表2。在基础网格内根据农用地分布和地形地貌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布点。当网格中农用地面积比例小于10%时,可删除该点位。 表2 农用地详查区域点位布设精度 布 点 类 型 点位超标区 与点位超标区重叠 产业集聚影响区 与点位超标区非重叠 重 度 500m×500m 250m×250m 中 度 轻 度 1000m×1000m 500m×500m 1000m×1000m 1000m×1000m 当布点区域为大面积的平原(地形平坦)、种植结构单一,且周边无明显污染源分布时,可适当降低布点精度,最低精度为1000m×1000m网格。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原则上,根据表1调整后的影响范围,以企业污染源为中心,影响范围小于1km时,布点数量为8-10个;影响范围大于1km时,为10-15个。当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 7.1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共同完成,布点精
度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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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表层土壤点位布设
点位超标区已被确定为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1000 m×1000 m网格均匀布设表层土壤点
位。
7.1.2 深层土壤点位布设
在尚未开展地球化学调查的点位超标区,按2000m×2000m网格进行深层土壤布点。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7.2.1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产业集聚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国家和省(区、市)按表2要求共同完成。 7.2.2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由省(区、市)组织完成,布点精度详见表2。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如下: (1)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分废气、废水两种污染排放类型考虑,详见表3。 表3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点位布设要求 污染排放类型 废气污染(含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处置场地) 废水污染(含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地) 点 位 布 设 要 求 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要扩散区域为重点,按放射状布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可适当增加点位。 以企业污染物排放受纳水体为灌溉用水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布点按水流方向自纳污口起由密渐疏。 (2)污水灌溉区点位布设 本次详查以污水灌溉面积超过500亩的农用地为布点对象。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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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灌溉区与点位超标区或产业集聚影响区重叠时,不再新增点位;非重叠时,点位自污水灌入处按水流方向由密渐疏布设。污水灌溉区点位原则上按500m×500m网格布设,点位数量不超过15个。
7.3 农产品点位布设
在详查区域内的南方酸性土壤水稻产区、北方小麦产区,按一定比例分别布设水稻、小麦样品点位。重度、轻中度点位超标区域内农产品点位与土壤点位分别按1:4、1:1比例布设,农产品点位要与对应表层土壤点位保持一致。 8 点位核实调整 各省(区、市)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专业人员,基于国家提供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系统、初步布点方案以及高分遥感影像,基于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区域梳理排查结果,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进行核实,提出补充调整建议。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依据地方已有的调查成果分析,组织对初步布点方案中的点位逐一进行核实调整。一是核实点位是否符合布点原则和详查工作目标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供的高分遥感影像,核实点位的代表性和采样的可行性;三是核实确定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的点位;四是分析近5年(2012年1月以来)已有调查数据,在调查点位、分析测试项目符合详查数据要求(见附2)的情况下,适当核减
农用地表层土壤点位。
根据核实结果,提出点位补充调整建议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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