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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脱逃特点和对策的研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6 12:45:1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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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脱逃特点和对策的研究

【内容摘要】: 脱逃是一种严重破坏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严重侵犯了监狱机关的监管活动。罪犯脱逃给监狱带来了相当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在其它罪犯中产生了不良的示范作用,更给社会、人民的身心和财产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因此认真研究脱逃案件的特点,根据特点重点监控,避免脱逃案件的发生或在脱逃案件发生后能够及时侦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 脱逃案件 侦破方法

脱逃案件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逃避惩罚和改造,逃离监管场所,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的案件。脱逃严重的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侵犯了监狱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犯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犯罪(包括预谋案件)是监狱内多发、常见的犯罪,脱逃行为易在罪犯群体中造成不良示范效应,所以,历来是监狱防范和打击的重点。因此,认真的研究脱逃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为提高监狱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更好的防监管事故于未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脱逃案件的特点

二.(一)脱逃案件的构成特点 1.脱逃案件的主体特点

年龄上,一般多为中青年人,这部分罪犯思想活跃,想法多,情绪较为复杂,心理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阶段,遇到事情容易冲动,不计后果,极易产生脱逃的想法,而且很快付诸行动,相比之下,40岁以上的罪犯选择脱逃的比例就相对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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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上,文化程度低的罪犯往往容易脱逃。这些罪犯一般没接受过系统的教育,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薄弱,有些罪犯在服刑后,不踏实,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清,不遵守监管纪律,不服从管理。

犯罪刑种上,在脱逃案件中,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的罪犯脱逃的比例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罪犯的比例,其中抢劫、盗窃的罪犯尤多。究其原因,一般为这两种犯罪类型都与金钱或财物有关,说明这部分罪犯对财物的占有欲较强,生活恶习较深,以往的犯罪生活使他们形成了贪婪、狡猾、自私、凶狠的心理。进入监狱,投入改造后,严格的监管和规律的生活,以及艰苦的劳动都与他们原来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冲击,从而诱发他们脱逃。

2.脱逃案件的客体特点

刑期长短上,一般刑期的长短与脱逃是成正比的,刑期长脱逃的可能性大,刑期短脱逃可能性就小。因为,罪犯因为刑期长,感到生活很无趣,想到自己最宝贵的时光都将在监狱中度过,等到自己服刑期满释放后还要遭到社会、亲人的冷遇、嘲讽,工作、家庭、婚姻、子女都将成为泡影,有的罪犯更担心自己会死在监狱里,因而对生活绝望的同时又害怕生活抛弃自己,又向往外面的生活,这种绝望、盼望融合成宁死一搏、破罐破摔、非死即逃的极端心理,随时窥视时机,不惜以身试法。

劳动分配上,一般从事劳动量大的罪犯的脱逃几率相对较大。尤其是那些在社会上大多是好逸恶劳、游手好闲,靠取不义之财生活的。监狱中严格的管理、高强度的劳动都与其以往的生活方式发生冲突,尤其是服刑监狱建在沙漠、原煤生产地的,劳动的环境相对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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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艰苦的生活让他们难以使用。如罪犯武海球犯抢劫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前长期流窜在外从事盗窃犯罪,且属惯犯。该犯服刑后被关押在一个作为原煤生产单位的监狱,一直在地上劳动,由于工作需要,干警安排他下井劳动,从事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强度不大,但该犯不愿意,认为下井比地面苦、累、脏,好逸恶劳的本性一下子暴露出来,下井一个多月后就实施了脱逃。

(二)脱逃案件主体的心理特点 1.家庭变故,出于报复或思念的需要

一些罪犯被关押后,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对家庭的眷恋和对亲人的思念随着时间会越来越剧烈,这种难以释怀的亲情往往会导致罪犯脱逃。如果家人配合监狱机关的工作,经常来探视,积极帮助或鼓励罪犯改造,将对罪犯早日回归社会产生良性的影响。当然,相反的,如果家人对其失去信心,从而放任、不理不睬将对罪犯的改造造成恶性影响。常见的如:离婚、子女无人抚养等。此外,报复也是罪犯脱逃的一重要诱因。常见的报复心理有两种,一种是对亲人,多是配偶,部分罪犯刚进监狱,其配偶就提出离婚,有些罪犯会认为自己之所以抢劫、盗窃还不是想多弄点钱,填补家用,让家里过的更好,结果我被抓你就想摆脱我,罪犯出于对配偶的憎恨想逃出去报复。另一种是对证人、检举人、告发人和办案人员,这部分罪犯认为自己之所以沦落如此,自己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都是他人,特别是办案人员造成的,把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推到办案人员和他人身上,最后选择脱逃进行报复。如罪犯曾庆生(盗窃,13年),该犯投劳后,妻子提出与其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刘犯与妻子离婚,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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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妻子抚养到曾犯出狱,再由曾犯抚养。但实际上是离婚后其儿子是由曾犯的父亲在抚养,而其妻子却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尽到抚养的义务,把抚养儿子的负担都交给了他年迈和贫困的父亲。曾犯认为这是由于妻子提出离婚和法院的判决所致,遂产生报复其妻子和判决他们离婚的法官,并于8月实施脱逃。 2.不服判、伪装改造

罪犯认罪是改造罪犯的前提,罪犯认为又分为真实的和假装的。如果罪犯真实的、发自内心的认罪服法,在服刑期间就会安分守己、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表面认罪,内心不服的罪犯就会成为监狱脱逃的隐患。这部分罪犯最终走上脱逃的路,一种是因为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过重,甚至认为自己根本无罪,但是自己的申诉却长时间没有结果,尤其是在看见别的罪犯的申诉得到认可时,心中的不服就会爆发出来,想出去后找关系、托熟人帮助申诉,有的更偏激的认为只有脱逃才能引起监狱、法院对自己的重视;另一种不服就是潜在的了,这些罪犯表面上积极改造,听干警的话,服从干警的安排,完成生产的任务,甚至获得减刑,但是内心深处却是处心积虑,待得到干警的信任后,责利用干警对他们的“放心”,寻找监狱管理上的漏洞,伺机脱逃。

3.犯罪思想根深蒂固

对于惯犯、累犯、长期流窜作案的罪犯,他们在判刑之前,都有较长时间的犯罪劣迹,以致犯罪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犯罪的思想已经在他们头脑里根深蒂固,平常都是以犯罪为生,以犯罪满足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投入监狱改造后,他们以往放荡不羁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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