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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思考
作者:向勇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摘要】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有非常多的认识,这主要是由于学术界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和支撑理论没有搞清楚,所以造成很多“误解”。在我国法学界更是如此,人们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和本质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这很不利于该学科和相关理论的发展。本文就行政法基本理论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理论;思考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从上个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半个世纪各个国家在宪法中以及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们在其立法及著作中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行政法制概念争论不休,很难达成共识。由于历史沿袭以及立法司法方面的差异,各个国家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目的、功能作用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相径庭。
目前行政法学界有关其基本理论的争论比较多的也就是“三论”之争。即“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三大理论之间的争锋,当然在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一些其他的理论主张和观点,但是通过比较和分析这些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对行政法本质与行政法功能的不同认识,只不过是将主张者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融入进来罢了。
在我国行政法研究的历史上,首次在其著作中对行政法基础理论进行论述和探讨的是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他们在1983年撰写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中提到: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有非常多的学者在其出版的著作和教材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最终都没有解决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经过长时间的理论探讨和学术争鸣,我国行政法学界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学派。
第一种观点将行政法看作是管理法。该学说起源并流行于前苏联、东欧各国和我国。其基本观点认为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应该是行政法的基础,也即行政法就是有关国家管理或调整和纠正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法。所以行政法所要遵循的原则其实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而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是由管理者(即国家),管理活动和监督活动等三部分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为了对行政权进行控制而制定和设计的法。该种观点起源和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年也逐渐影响到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行政法律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进行控制,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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