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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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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强化协调和相互沟通,促进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节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各单位聘用并经注册,在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

所属单位中,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任职条件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的,企业可聘任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应自聘任之日起2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聘期期满后不得续聘。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各单位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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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各单位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办法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制订的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按该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待遇,对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需要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资格。各单位应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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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大企业法律事务人才的培养力度,拨付专项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及专业素养,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集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轮训制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岗位培训。企业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岗位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节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设臵企业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作为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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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三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三)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等相关工作,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

(四)负责组织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商登记、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报送省国资委审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指导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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