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代理权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授权委托事项结束;
(三)授权委托事项虽发生在职务性授权期限内,但被委托人不再担任与该职务性授权有关的相关职务的;
(四)被委托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委托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时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委托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法定代表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委托代理失效情形。
发生前款(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导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的,被委托人应及时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被委托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交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本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文件、职务聘任文件等)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未经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者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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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节 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各单位所有或享有使用权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字号、企业徽记标识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智力成果。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字号登记等工作,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参加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或转让的谈判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审核,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和条款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按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纠纷,是指以各单位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包括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案件纠纷。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案件纠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诉讼和维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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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纠纷,并对各单位发生的案件纠纷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处理以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纠纷。
下一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本单位案件纠纷的管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增强维权意识,树立时效观念,当被起诉、申请仲裁时应当积极应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案件纠纷发生后,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向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交与案件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在签收邮寄送达或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的各类法律事务信(函)件(包括信封、包装或文印资料)、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应按程序立即向法定代表人汇报,由法定代表人批示后交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案件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案件纠纷的有关情况,具体负责处理案件纠纷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并全面接管本单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函件往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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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将案件纠纷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决、裁定、一审判决)及和解、调解方案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报告;
(三)案件纠纷的阶段性成果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将是否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报告,并按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策意见执行;
(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正式生效后,处理相关履行、执行事宜;
(五)在案件纠纷结束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书面结案报告(见附件三)。结案报告应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深入总结经验教训,并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装订存档。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应在十日内书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仲裁、诉讼案件
(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标的额虽不足300万元,但案情复杂、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六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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