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3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是从
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达到民主共和国的直接民权的境界,必须依次经过军政(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创制宪政)三个时期。
三、比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 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先秦五刑为:墨、劓、剕(或刖)、宫、大辟 (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大清新刑律:确立新式的刑罚制度:新的刑罚由主刑和从刑组成,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 2.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结构比较分析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德主刑辅:1)以阴阳变化规律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 2)认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明刑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4.传统法律中官吏选拔制度的机制类型比较
(1)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选官标准的世卿世禄制 (2)‘无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
(3)以举荐为主要方式的选官制—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4)实行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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