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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题)
1.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3.沿海10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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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6.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8.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9.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1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12.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1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
1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危货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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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8.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0.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6题)
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3.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5.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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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口经营人应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档案材料,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8.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9.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10.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关于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13.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4.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5.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6.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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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16题)
1.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
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
3.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5.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合格的“交工验收报告”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6.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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