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乙方在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所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职务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 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二)乙方辞去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三)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免去乙方所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的;
(四)乙方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 (五)乙方退休的;
(六)乙方死亡,或者被有权机关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任期届满之日终止。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相关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终止;若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则以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双方协议生效之日终止。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之一的,乙方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职务于相关法定手续办理之日终止。
第八条 乙方劳动关系终止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辞职通
知、免职通知、职务终止协议、退休证明及死亡证明、法院判决及裁定书等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其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日万分之四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税、费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对半分摊。 第十一条 修改与放弃
(一)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二)如任何一方并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时,此并不影响该方要求对方履行该条款之权利;如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确有被某一方违反,而对方放弃对其追究时,不应被视作同时放弃追究任何对该条款之继续或以后之违反,或放弃在本协议下之任何权利。 (三)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应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讼争应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贰份,交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正本和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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