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
南(2018年修订)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
一、基本要求
1.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做好辅导工作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辅导对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为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辅导工作。
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参与辅导过程,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2.我局定期举行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培训班,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
二、辅导备案程序及相关要求 1 / 3
1.辅导机构应当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
料。
2.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时,应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我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函应经参与辅导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辅导对象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诺函应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3.我局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审查,辅导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登记日为辅导备案日。
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辅导机构补正材料后,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补正日为辅导备案日。
4.自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在官方网站公告辅导备案登记情况。
辅导对象自收到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之日起应当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省级报纸至少公告一次,并在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官方网站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三、辅导期间的要求
1.辅导期自辅导备案日开始,至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日结束。辅导备案日至辅导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日的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辅导机构应当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其中,应有不少于2名保荐代表人。辅导小组原则上由保荐代表人担任组长,全程组织和协调辅导工作。
辅导小组成员应当保持稳定,保证足够的时间参与现场辅导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辅导 2 / 3
小组成员发生变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于变更后向我局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变更辅导小组组长,新任组长参与辅导工作的时间自书面备案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月。 3.辅导机构应当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全面反映辅导工作过程。辅导工作底稿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和调查底稿;
(2)备案登记材料和各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3)辅导人员变更及交接手续(如有); (4)辅导对象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情况;
(5)辅导对象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情况以及核查工作底稿; (6)财务信息核查底稿;
(7)历次授课的讲义、影像资料,参加人员考勤记录,辅导对象对授课效果的评价; (8)历次考试试题、答卷及评卷的资料; (9)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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