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关于听证的具体规则:一是告知听证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日内答复行政主体是否要求听证。行政单位注意的是:要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是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主体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给当事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是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为行政主体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由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一方,由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并可以有证人等参加。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四是公开听证与回避。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有权辩论和质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和进行质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六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结束以后,由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
第二个亮点是罚我先通知。主要表现为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事后,北京市交管部门于2005年8月19日起,向北京市各车主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达71万余份。杜宝良事件里凸显出的交通执法方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事人违章、且已被电子眼记录在案时,是由行政机关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是由当事人主动查询获得自己被处罚的信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制裁违法人是手段而非目的。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及时通知违法人,让其终止违法行为,而不应当任由违法行为继续,任由管理秩序持续遭到破坏,否则就有以罚款代管理之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告知程序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仅有原则性规定,并
无详细程序要求。关于告知的时机问题: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的内容:首先告知执法身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其次是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三是告知相对人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四是告知处罚结果:拟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五是听取当事人的的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是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一是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是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二是告知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起诉权,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时间规定。三是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
第三个亮点是过罚得相当 。主要表现为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过去,罚多罚少一般是由执法人员说了算。再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日上午,在郑州市绿城广场,一名外地男性游客吸完烟后,随手把烟头丢在水泥地上,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这名男子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元罚款。被罚者没有提出疑义,旁观的群众倒是七嘴八舌起来,家住某小区的张大妈说,咱郑州有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前可以罚50元呢。按照《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等废弃物,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从2005年6月起,郑州开始执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对行政罚款细分档次,按“标尺”同过同罚,使行政罚款有“度”可依。具体到这件事,执法人员首先责令其清除,然后按统一规定的20元处罚标准施以处罚。而不是像过去,执法人员想罚20就20,想罚30就30 ,想罚50就50,全凭执法人员说了作数。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机关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更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就避免了因为执法者个人的偏私、好恶而作出处罚强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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