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
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监管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9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
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 1 / 3
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 / 3
第二章 监管指标
监控指标
第五条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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