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人。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人,但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4.建筑的计算高度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人建筑计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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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日照影响分析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1)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住宅建筑和 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2)拟建的住宅建筑和3.2.12条规定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2.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
(1)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 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附录五图示1)
(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详见附录五图示2)
4.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11年。
(2)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采样点间距:窗户,一般可取0.30~0.60米;建筑,一般可取0.60~1.00米;场地,一般可取1.00~5.00米。
(3)如需要设置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0分钟。
5.日照计算宜选取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经纬度,当建筑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千米),或者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千米)时,宜另确定经纬度的取值。
6.日照计算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宜低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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