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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备知识点】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1.一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要经过许可或报告)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报告义务:报告工作和列席会议
(1)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3.不辞任义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4.特别职责和报告义务:重大行为许可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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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重大行为的,应当经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重大行为包括: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按取回时的市场价值);
管理人拟通过偿债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法院。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不定项】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下列哪些行为管理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A.转让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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