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我行各销售网点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我行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我行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基金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标准和内容由XX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和个人银行部制定。
第三章 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使用服务禁语,语言表达清晰明了,对客户称谓礼貌得体,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人员对待客户谦虚礼让,积极、耐心、准确地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知识和推介基金产品。受到批评时,要虚心接受,诚恳致谢,积极改正;受到委屈时,要冷静礼让、顾全大局、以理服人。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人员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熟悉业务,减少差错。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做到安全、准确、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客户等候时间,按规定操作程序办好每一笔业务。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注意自己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着装符合所在销售网点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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