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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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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2.3.6 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不应随意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除规划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室外地坪标高人为制造地下空间,否则视同地面建筑。

2.3.7 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开敞空间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室内空间进深超过8.0米的按照8.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照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3.8 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2.3.9 单层工业建筑层高≥8.0米,按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10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保温的新材料、新技术,保温层面积应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保温层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3.1.2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

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表4-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 别 一类居住区 普通商品房小区 小汽车 1.3辆/户 0.7-1.0辆/户(具体设计条件明确) 自行车 / 2辆/户 二类 居住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区 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建设的其它小区)

表4-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使用性质 车位/万0.5辆/户 2.5辆/户 平方米建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筑面积(车位/百师生) 百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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