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属:退耕地和荒山荒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四)地形地貌:坡位、坡度、坡向、海拔。
(五)植被:现有植被或农作物的类型、盖度、耕作制度等。
(六)土壤:土壤类型、质地、土层厚度、石砾含量、土壤侵蚀或沙化类型及强度等。
(七)适宜的造林模式以及与退耕农户商定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配置方式等。 作业小班调查情况记录在附表1上。
第九条 调查、预测现有苗圃、母树林、种子园本年度的种苗生产情况,包括种子结实与产量、苗木种类、产苗量、苗木质量等级、苗木生长情况等。
第十条 调查、了解工程区内与退耕还林有关的其他情况,包括农民要求退耕的情况,当年安排的任务和户数,涉及的人口等。
第十一条 根据总体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外业调查情况,现地与退耕农户商定造林的树种、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
第十二条 现地确定需要建设的营林设施、护林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固沙等辅助项目的设置地点,布设线路与走向,测量长度或占地面积,在现地埋设标记,并绘于调绘图上。
第三章 内业设计
第十三条 内业设计前,应对外业调查材料及图件进行整理、核对,做到图表相符、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计算无误。设计时应参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第十四条 小班以实测水平面积为准。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十五条 营造林设计。根据与农户商定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做出如下设计:树种(草种),苗木、插条、种子的数量、来源、规格及其处置与运输要求,造林种草方式方法与作业要求,乔灌木树种与草本植物的栽植配置(结构、密度、
株行距、行带的走向等),整地方式与规格,整地与栽植(直播)的时间。
(一)树种设计: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设计适宜的造林树种。
(二)造林方式设计:退耕地造林一律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荒山荒地造林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国家规定的造林方式。
(三)植被配置设计:根据经营目的及自然条件,设计适宜的植被配置方式,包括乔灌草的搭配比例、混交方式、种植密度、株行距、行带的走向等。
(四)整地的规格与方式设计:各地可根据气候、立地、造林树种等情况,在尽量保护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确定适宜的整地时间、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
(五)幼林抚育设计:包括保墒措施,抗旱、保水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必要的定株、修枝、截干、平茬、松土、锄草、施肥、病虫鼠害防治等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种苗组织设计。按照营造林设计和当年的计划任务,分别树(草)种、
苗木类型与规格测算种苗需要量,并由当地产苗能力和采种量测算种苗供应量,再根据种苗余缺状况设计种苗组织供应方案,落实工程建设需要的种苗来源、规格、等级和数量。
第十七条 管护设计。按照谁退耕、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同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了望台、哨卡、管护房的位置、规模与结构,围栏的类型、位置、长度以及必要管护设备的设计,并测算出工程量、耗材量及所需资金投入量等。
第十八条 辅助工程施工设计。辅助工程包括营林设施、护林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等辅助项目的结构、规格、材料、数量与位置等,沙地造林种草设置沙障的数量、形状、规格、走向、设置方法与选用的材料等,可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具体设计可参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以及外业调绘图,做出单项设计、绘制结构图,其位置要标示在设计图上。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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